编辑: 赵志强 | 2014-08-29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依法服兵役有关条款规定,加快推进我市兵役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服兵役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通过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规范和完善我市逃避拒服兵役的防控和治理工作,构建立体化征兵信用联合惩戒体系.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服兵役义务的诚信主体激励和对服兵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依法服兵役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征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服兵役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服兵役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失信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征集和入伍后拒服兵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自然人.
二、兵役失信行为的等级认定 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根据违法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等级.兵役失信行为等级由市政府、市征兵办、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根据 三定方案 ,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下同)认定.
(一)一般兵役失信行为等级认定 1.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接到兵役登记通知后,仍未及时在全国征兵网上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的;
2.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接到应征报名通知后,未能及时在全国征兵网上进行网上应征报名的,或人为恶意操作系统导致报不上名的;
3. 接到参加体格检查通知后,未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体格检查的;
4. 体格检查初检合格后,拒绝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
5. 拒不接收或故意忽略兵役机关发出的各类通知的行为;
6.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兵役征集工作陷入被动,未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其他行为.
(二)较重兵役失信行为等级认定 1. 以故意损害身体等行为,拒绝或逃避服兵役的;
2. 体检时冒名顶替或以虚假行为进行自我淘汰的;
3. 走访调查时捏造、夸大病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