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4-08-28
莆田市环保局关于莆田市餐厨垃圾处置场 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莆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莆田市餐厨垃圾处置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和总量控制如下:

(一)厂内废水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中三级标准,且总氮≤70 mg/L、氨氮≤45 mg/L、总磷≤8 mg/L后,排入秀屿区港城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标准限值;

非甲烷总烃等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

(三)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7.86吨/年、氨氮≤1.97吨/年、二氧化硫≤2.13吨/年、氮氧化物≤10.3吨/年.其中一期工程:COD≤3.44吨/年、氨氮≤0.86吨/年、二氧化硫≤0.86吨/年、氮氧化物≤4.14吨/年;

二期工程:COD≤4.42吨/年、氨氮≤1.11吨/年、二氧化硫≤1.27吨/年、氮氧化物≤6.16吨/年.

三、你单位应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你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项目建成后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切实维护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报告书审批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书.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秀屿区环保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我局莆环保评[2016]14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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