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4-08-26
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陕民管局函[2009]1号 关于落实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处、办),杨陵区民政局,省级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公益性捐赠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

)经与省财政厅、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已联合转发了该《通知》.经与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将我省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和条件 凡经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省级登记的基金会,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杨凌区民政局负责汇总、初审本辖区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将申报材料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一批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4月17日.申报材料经省民政厅审查后,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进行资格确认.

三、申报材料 按照《通知》第七条要求报送申请材料一式4份.

四、申报审查要求 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对待,抓紧时间,认真把关,审核审报,切实把政策用好.今后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用时审查,及时审报.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9]22号)

3、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社会组织名称 设立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宗旨业务范围 是否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是:否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是:否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 是:否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会设立目的事业 是:否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人或者营利组织 是:否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是:否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是: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会财产的分配 是:否 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实施的机关 行政处罚时间 违法行为 最近两次 年度检查情况 年度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新成立未参加:未按规定审定 年度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新成立未参加:未按规定审定 最近一次社会 组织评估情况 评估等级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评估结果有效期 本社会组织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基金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民政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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