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4-08-26
陕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年第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办发〔2017〕21号)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住所所在地在陕西省境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的总体要求和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具体分工为: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和机构监管;

陕西银监局负责对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工商注册所在地为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陕西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陕西省范围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各市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接受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五条 在陕西省境内进行登记注册并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公示. 第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据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登记批复和相关规定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设立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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