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8-18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 2016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补贴和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对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原反补贴措施 2011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9月17日起5年.2016年12月,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72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调查程序 立案及通知. 立案. 2016年7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016年8月23日就收到申请事通知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以下称欧盟驻华代表团),向其转交申请书并发出磋商邀请.中欧双方于2016年9月7日进行了磋商.2016年9月9日,欧盟驻华代表团代表欧委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立案前磋商的书面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主张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欧委会磋商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立案通知. 2016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立案公告,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欧盟企业.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艾维贝合作社公司(以下称艾维贝公司)、欧洲淀粉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及相关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6年10月17日,调查机关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问卷,并将问卷电子版发布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在规定及经批准延期的时限内,欧委会代表欧盟政府统一提交了出口国(地区)政府调查问卷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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