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29
京环发〔2013〕22号附件 附件2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 (北京市相关内容)

一、《规划》目标 1.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及减排指标 到2015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2%、13%、5%,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削减15%;

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5%、10%、7%、1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二、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一)明确区域控制重点,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2.明确区域污染控制类型 北京为复合型污染严重区,应重点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大气环境问题进行控制,同时还应加强可吸入颗粒物的控制. 3.划分重点控制区 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

(二)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4.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禁止新、改、扩建除 上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产能,北京应严格控制石化产能,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 5.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6.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限制石化行业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等限制类项目.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

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7.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环保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淘汰钢铁行业土烧结、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与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以及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全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湿法窑水泥熟料生产线;

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1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所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淘汰土法炼焦(每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8.优化工业布局 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 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市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明确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时间表.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利用集中供热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提升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的环境门槛.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

三、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一)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使用 9.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结合 十二五 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天然气区域管网项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重点项目、储气库重点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等,加强重点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按照 优先发展城市燃气,积极调整工业燃料结构,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 的原则,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大力开发利用风能,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加快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积极推进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 10.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综合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特征、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根据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各地应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积极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11.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加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重点控制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一般控制区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3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二)改进用煤方式,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 12.加大热电联供,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积极推行 一区一热源 ,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积极发展 热-电-冷 三联供.对纯凝汽燃煤发电机组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最大限度地抽汽供应热网;

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须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

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城市建成区要结合大型发电或热电企业,实行集中供热.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 逐步淘汰小型燃煤锅炉.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逐步淘汰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15年,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农村地区居民散烧供暖煤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集中供热.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的监管,全面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促进用户行为节能,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13.改善煤炭质量,推进煤炭洁净高效利用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配煤中心建设,研究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实施煤炭的清洁化利用,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内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

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四、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一)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控制 14.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减排 加强石化等非电行业的烟气二氧化硫治理.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硫磺回收率要达到99%以上.加强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规模在20蒸吨/时及以上的全部实施脱硫,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 15.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火电行业氮氧化物控制.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投运年限20年内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加强对已建脱硝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脱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加强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 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示范.推进燃煤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示范.

(二)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 16.强化水泥行业粉尘治理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除尘器.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确保颗粒物排放稳定达标.加强水泥厂和粉磨站颗粒物排放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行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生产,限制和减少袋装水泥生产,所有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车船装、卸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尘. 17.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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