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4-08-12

五、安置地点 征收范围内新建安置房或周边安置区存量安置房源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住宅建设规范并通过验收.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的规定,委托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作为本方案补偿参考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本方案结算差价. 2.分户补偿评估价格:对本方案所列房屋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还应对安置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部分?征收补偿政策

七、自建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未经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及补偿标准 未经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文件办理.采取基准价格补偿的,各类住宅房屋按相应补偿单价计算(详见附件一).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单价单独计算(详见附件六).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选房办法以及临时过渡方式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参照《泉州市城东至北峰快速通道及两侧片区棚户区(石结构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

八、店面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本方案所称的店面是指产权登记明确载明为店面的场所,按所载面积进行计算补偿.补偿标准: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九、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经规划、国土、住建部门等行政机关批准,将位于主、次干道且2008年版国土航拍图有体现的住宅房屋改为商业或服务业的房屋,具备店面门面结构且至征收期间仍在经营,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可认定为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面积认定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进深原则上不得超过8米. 1.持有合法有效用地审批手续或基建审批手续;

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

3.至征收时已连续经营满三年. 未经登记经营性用房按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按相对应类型、结构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十、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国有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等价值置换到周边安置小区现有存量安置房.安置房结算价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予以优惠结算.

(二)国有事业单位的其他用房,按产权面积或实际建筑面积按本方案规定的企业用房的补偿标准,依据对应结构及类别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三)或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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