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4-08-11
服务指南编号:26002 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 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4月 实施日期:2018年4月 发布机构:长沙海关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十) 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核准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核准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 1.

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2.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1号) 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

四、受理机构 长沙海关.

五、决定机构 长沙海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申请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的人员,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二)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3. 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从业人员需符合相应要求;

4. 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6. 具有有效的企业章程、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包括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

7. 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8. 配备经直属海关核准的检疫处理人员,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9.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申请从事各类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 1. 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检疫处理B类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2. 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3. 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4. 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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