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8-01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2日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大渡口府发〔2016〕12号),2017年3月27日,国家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对高污染燃料目录进行了修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对《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进行了修订.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

一、公示单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二、公示内容:《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公示期限:7天(2018年8月3日至8月10日)

四、公示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五、意见反馈渠道:书面提出意见,将书面意见送大渡口区春晖南路9号春晖大楼211办公室,联系人:高念,联系方式:61510905.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先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及其禁燃区定义

(一)本区禁止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的定义.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大渡口区禁燃区划定范围 大渡口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春晖路街道、茄子溪街道、八桥镇、建胜镇、跳磴镇(不含蜂窝坝村),面积约102.3平方公里.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16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大渡口府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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