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8-01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渡环执罚〔2018〕48号 被处罚个人:石道明 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建胜街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460689116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经调查核实,石道明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督察组交办案件称"茄子溪四胜村原接欣石灰厂里有家做豆腐的厂,只要有生产,都有未处理的污水直排长江".

我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你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永丰社区装卸村原煤厂处从事豆腐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建设项目属于第二大类第9项豆制品制造中除手工制作或纯分装的报告表项目,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5月3日《现场勘验笔录》. 2.2018年5月3日《现场视听资料》. 3.2018年5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石道明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证明石道明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5月23日向石道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18〕5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石道明在告知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 石道明在陈述申辩材料中称:

(一)因其文化层度低,未能理解到执罚告知书的真正含义,对相关文书签字予以否认.

(二)其经营的豆腐作坊每天使用黄豆80斤,制作豆腐20箱,每月收入4000-6000元.

(三)该作坊用于制作豆腐的场地仅50平方米,生产规模小;

生产活动产生废水经过沉沙井沉淀后排放的;

生产豆腐时每天产生废水约300斤,其不认为是污水,及时是污水污染物量小,对环境影响小甚至没有;

其认为适用部门规章错误,该生产项目属于登记表项目而不是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四)其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希望从轻或免于处罚.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石道明在从事豆制品加工经营活动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石道明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经营收入低、外排废水量小、家庭经济条件等问题不是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该作坊内有锅炉、打浆机等设备,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分类名录》中豆制品制造中的手工制作或纯分装项目,因此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鉴于石道明在认识到相关问题严重性后,已经停止生产,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决定对石道明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

电话:023-6151090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

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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