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05-22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服务工作且录入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养培训补贴分为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岗位补贴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

培训补贴是指在本市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补贴、区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次性补贴和实训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规取得民政部门认可或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五条 养老护理人员是指养老护理员、失能老人照护员、失能老人评估员(师)等在基层一线从事养老护理或服务工作的技能人员.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服务的医生、护士、评估员(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康复护理人员、消防中控从业人员等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养老管理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主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依据岗位职责和培训内容,分为职业技能培训(原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内设医务护理等专业技术类人员轮训)、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基地实训等. 第九条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行 培训市场放开、专业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组织、政府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原则. 第十条 市民政局是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全市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政策,并对培养培训工作进行联合指导、协调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各类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培养培训计划,组织、指导专业技术培训,协助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发放岗位补贴并组织开展各类培训.

第二章 培养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在本市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学生与学校、教育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后,在校就读期间免除学杂费和住宿费,并发放就读期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即每年发10个月. 学生毕业后,在本市养老服务一线岗位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从事一线专职养老护理工作的,在同一机构入职满两年后分三年发放一次性入职补贴,标准为本科及以上6万元、专科(高职)5万元、中职4万元,每年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岗位补贴.连续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结合岗位设置和工作年限,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其中护理失智老年人的,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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