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31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龙江市监分局 顺市监(龙)案公【2015】2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龙罚字〔2015〕44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邓群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顺德区龙江镇西庆庆南新村一街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海绵加工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14年6月开始,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庆南新村一街1号从事海绵加工经营活动.

据当事人供述,至被查处日止,该海绵加工场以加工海绵为主,从开业至被你局查处时共产生经营额30000元,扣除必要的经营成本,没有获得利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指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8月15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31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龙罚字〔2015〕446号 当事人:邓群,男,**岁,住址:身份证号码: 2015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庆南新村一街1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海绵加工场行为.同日,我局执法人员报领导审批立案后,对上述地点检查发现:该工场经营面积180平方米,有工人2名,设有平切机1台、直切机1台、海绵一批从事海绵加工,当事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 经查及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2014年6月开始,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庆南新村一街1号从事海绵加工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至被查处日止,该海绵加工场以加工海绵为主,从开业至被你局查处时共产生经营额30000元,扣除必要的经营成本,没有获得利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3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指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限期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龙江市监分局 顺市监(龙)案公【2015】2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龙罚字〔2015〕41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四达上网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6810005104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秀莲 经营地址 顺德区龙江镇集北村委会龙州西路集北段综合楼二首层局部 违法行为类型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交代,当事人已取得网络经营许可证,其在已经知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6日15:40开始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28号机位上网,至2015年7月16日16:35结束.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的规定.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责令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8月8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4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龙罚字〔2015〕418号 当事人:佛山四达上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莲,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无.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集北村委会龙州西路集北段综合楼二首层局部,注册号:440681000510493. 201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集北村委会龙州西路集北段综合楼二首层局部的佛山四达上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同日,经立案上报、局长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

1、经营面积200平方米,现场有电脑设备100套,检查时有73人正在进行互联网上网活动,其中一人(姓名:羊宇帆,男,2003年11月25日出生)在第28号机位正在进行互联网上网活动.

2、现场另设有网络连接线连入各台电脑,并设有连接网络用的调制解调器1台处于网络连接状态. 经查及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交代,当事人已取得网络经营许可证,其在已经知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6日15:40开始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28号机位上网,至2015年7月16日16:35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照片提取单(3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提取表(1份).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的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龙江市监分局 顺市监(龙)案公【2015】2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龙罚字〔2015〕5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黄匡壮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路集北段中侨公司东楼1号铺 违法行为类型 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据当事人交代,当事人通过各个途径购进 燕京精品鲜啤 (规格580ml/瓶,12瓶/箱)406箱、 燕京鲜啤 (规格580ml/瓶,12瓶/箱)51箱对外销售,据当事人供述,直至我局查处当日,当事人已对外销售 燕京精品鲜啤 70箱,销售收入为2800元.经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现场销售的336箱 燕京精品鲜啤 (规格580ml/瓶,12瓶/箱)和51箱 燕京鲜啤 (规格580ml/瓶,12瓶/箱)均为假冒该公司产品.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单据,我局对上述销售收入数额不予认定. 另查明,根据广东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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