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4-05-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民发〔2011〕91号 关于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 老年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z2011{11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z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这次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对象范围,是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申报、调查和审定.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身份核查认定,主要以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一)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对相关政策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初审把关.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四)材料复核.以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由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会审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申请人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经会审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六)建立档案.会审认定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同时采集申请人电子照片,并将采集的信息数据和电子照片统一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后逐级上报. 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要建立健全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档案,与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信息一样实行数据更新动态管理.核查认定工作所需资料表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七)数据统计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市所辖地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已经认定的每一名对象手中. 今后各地在年底报送当年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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