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31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食品药品执法大队 顺食药监(大队)案公[2017]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药罚字〔2017〕1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5626770048 法定代表人 欧松林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江南霞市场7号之一 违法行为类型 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主要违法事实 不凭处方销售 酒石酸美托洛尔片 等10种处方药;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 酒石酸美托洛尔片 等10个品种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的规定,构成了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品种多,数量多,时间跨度大,认定为情节严重,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佰元(?90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属一般情节,责令当事人限期60日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11月08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13日 公布起止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药罚字〔2017〕 13号 当事人: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25770048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江南霞市场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欧松林 性别:男 根据GSP跟踪检查计划,2017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销售 酒石酸美托洛尔片 等处方药的情况.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销售处方药的处方,涉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查,截至2017年6月6日,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如下:1. 酒石酸美托洛尔片 (生产企业: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5391;

批号:1611A02;

包装规格:25mg*20粒/盒),于2017年4月27日从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已销售2盒,现场剩余8盒;

2. 盐酸左氧氟沙星片 (生产企业:厦门福满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4051;

批号:161201;

包装规格:0.1g*20片/盒),于2017年2月7日从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3盒,已销售18盒,现场剩余5盒;

3. 头孢克肟胶囊 (生产企业:海南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689;

批号:20170101;

包装规格:0.1g*10粒),于2017年5月20日从广东英达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5盒,已销售3盒,现场剩余12盒;

4. 头孢拉定胶囊 (生产企业: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0973;

批号:170204;

包装规格:0.25g*10粒),于2017年5月20日从广东英达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盒,已销售4盒,现场剩余1盒;

5. 阿奇霉素胶囊 (生产企业:江苏福邦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8525;

批号:170301;

包装规格:0.25h/粒*6粒),于2017年5月21日从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已销售1盒,现场剩余9盒;

6. 阿莫西林胶囊 (生产企业:广州奇灵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1006;

批号:20170403;

包装规格:0.25g*20粒),于2017年5月21日从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0盒,已销售15盒,现场剩余5盒;

7. 诺氟沙星胶囊 (生产企业:陕西颐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61021389;

批号:170103;

包装规格:0.1g*20粒/盒),于2017年4月2日从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0盒,已销售12盒,现场剩余8盒;

8. 吲达帕胺片 (生产企业: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1188;

批号:20160711;

包装规格:2.5mg*12片*2板),于2017年1月9日从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已销售7盒,现场剩余3盒;

9. 乙酰螺旋霉素胶囊 (生产企业: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5020334;

批号:161102;

包装规格:0.1g*24粒),于2017年4月27日从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盒,已销售1盒,现场剩余4盒.10. 头孢呋辛酯片 (生产企业:深圳致君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116;

批号:A170305;

包装规格:0.125g*12片),于2017年4月18日从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盒,已销售1盒,现场剩余4盒.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时,不凭处方进行销售.经统计,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涉及10个品种共64盒,上述处方药购进时间从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 根据《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通知》(2017年第1号)文件,当事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证据

(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2017年6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情况;

证据

(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 酒石酸美托洛尔片 等10个品种处方药的情况;

证据

(三)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

(四)《委托书》、委托人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松林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苏广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权利和个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

(五)药品购进清单复印件1份共13页,证明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处方药的购进情况: 证据

(六)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药品供应商的合法资格;

证据

(七)广东英达辉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药品供应商的合法资格;

证据

(八)《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通告》(2017年第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情况;

证据

(九)《广东省GSP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佛山市联心医药有限公司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情况;

证据

(十)《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酒石酸美托洛尔片 等10个品种处方药的事实情况. 证据(十一)《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酒石酸美托洛尔片 等10个品种处方药的事实情况. 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 酒石酸美托洛尔片 等10个品种处方药的行为,已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的规定,构成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药罚告字〔2017〕1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品种多,数量多,时间跨度大,认定为情节严重,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佰元(?90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属一般情节,责令当事人限期60日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

电话:0757-22832548)或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13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食品药品执法大队 顺食药监(大队)案公[2017]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食罚字〔2017〕1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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