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4-04-28

第三章 规范公告管理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按照规范条件每两年开展一次自查,于当年3月31日前登录 电镀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平台 报送上一年度规范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电镀行业协会对已通过公告的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当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符合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与《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各条款符合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主动做好备查工作并接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正在申报规范公告企业和已公告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其有违反规范条件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确认后将撤销企业规范公告资格.

(一)不能执行《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规定;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行为;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应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后,决定是否撤销规范公告资格.被撤销规范公告资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申报规范公告. 第十五条 新(扩)建企业(集中区)正式投产运营一年内正式申请规范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企业(含专业电镀厂、各企业中的电镀和热浸镀车间、热浸镀企业)及电镀集中区. 第十七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报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电镀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 附件: 电镀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 申报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 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填报须知

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二、申请企业(集中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车间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请).

三、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集中区)首先填报企业(集中区)基本信息表、规范公告申请表作为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的一部分.

四、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企业(集中区)基本信息表 企业(集中区)规范公告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其他证明资料. 声明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电镀集中区)规范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及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年月日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投产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类型 1.国有 2.集体 3. 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私营6. 港、澳、台投资 7.外商投资(外资比例 %)8.其他 联系地址 邮编 申报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是否通过相关认证 1.质量管理体系 2. 环境管理体系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 其它_ 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员工总数: 人:其中电镀(热镀)生产人员 人,管理人员 人,技术人员 人 上一年度 基础数据 产值(万元) 利润(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上缴税金(万元) 研发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占地面积(O) 建筑面积(O) 产能(O/年或吨/年) 槽液总量(m?)注1 能源消耗(吨标煤) 水耗(万吨) 主要加工产品类别注2 1.汽车零件 2. 电子产品 3. 日用五金 4. 机械 5.航空、航天 6. 卫浴洁具 7. 首饰 8.其它 补充说明(可另附页) (1.工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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