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4-04-27

(七)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

(八)禁止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

(九)禁止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十)禁止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十一)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梯,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护;

(十二)禁止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守则.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倡导文明乘梯行为;

(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

(三)帮扶老、幼、孕、弱、残人员安全乘梯;

(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保持电梯清洁;

(六)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装修电梯轿厢不得使电梯平衡系数超出标准许可范围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不得改变轿厢、轿门、层门的结构和电梯性能参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前款规定轿厢装修后的电梯应当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记录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按照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电梯分别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使用登记资料;

(二)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修理的有关资料和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五)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七)电梯轿厢装修检测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地保存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随电梯移交. 第三十二条 乘客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

(二)发生事故导致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四)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本省的电梯安全评估规范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参数应当在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范围内. 承担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制造单位提出的维护保养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不得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终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将所保管的电梯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五条 电梯变更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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