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4-04-16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工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信环资〔2015〕26号)等规定,现就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严格执行审批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作出许可或转报市经济信息委.其中:申请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是在重庆市登记设立且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

应有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供气区域,以及达到气质标准且稳定的气源保障;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应履行立项、初设审查、竣工测绘、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并有完善的档案资料;

安全管理制度应齐全并定期修订,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有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

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 三类 从业人员应按照《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足额配齐且专岗专用.许可的其他条件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对事实存在且已开展经营活动,但无法达到许可条件的企业,不得放宽条件、降低标准违规办理许可,要采取关停、兼并、整合等方式,提高企业安全和经营水平,实现合法经营.

二、规范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程序 为增强许可的科学性、公正性,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应参照市经济信息委许可程序,完善本地区许可审批或初审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由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作出的许可,应在本地政务信息网站等公众平台公开许可信息.同时,应在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委报备,并领取统一印制的空白经营许可证书.报备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应包含:获得许可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和现场审查情况、许可证书编号等,企业基本情况应包含企业登记设立情况、经营区域情况、燃气设施及管线建设情况、用气市场发展情况等. 由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初审转报市经济信息委许可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严把初审关,逐一对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认真审查.经初审合格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应在《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书面提出转报请示,请示应包含资料核查审查和现场核查意见.

三、从严乡镇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按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本区域乡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许可,强化管理.在引进乡镇燃气经营企业及实施许可时,要从严审核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要求企业配备必需的应急抢险设备和交通工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加强乡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诚实守信、合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要指导企业编制本供气区域的发展规划和应急抢险预案,向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可靠的天然气.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联合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天然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天然气使用常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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