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居富民工程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促进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应提高房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善居住环境,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基础设施,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庭院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升农民的物质文化需求. 第三条 安居富民工程是指由政府补助、对口援疆、银行贷款、农民自筹等渠道筹资,建设安全、适用、经济和生态的住房及庭院,主要包括选址、布局和建设,具有路、水、电、气、厨、厕、浴等基本功能,以及庭院内种植、养殖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安居富民工程的建设. 第五条 安居富民工程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规划、对口援疆规划和各级财政预算,实现住房面积不落后、功能不落后、质量不落后、产业不落后的目标. 第六条 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合理布局、集约高效、设施配套、安全适用、特色鲜明、分期实施的原则.注重资源节约、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村镇建设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宣传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统筹整合并捆绑使用各类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坚持农民主体、政府引导、因地制宜、体现特色的原则.坚持原址重建、整村推进相结合的建设方式,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益配套,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避免重复建设和大拆大建,做好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工作. 第八条 安居富民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建筑安全、抗震、节能、防火和环保等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规划选址和用地 第九条 安居富民工程选址应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要符合乡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安居富民居民点建设应以原址重建为主,方便生产、生活.新建安居富民居民点的选址,应依据村庄布点规划,综合考虑区位条件、自然条件、地质条件,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选择在发展条件较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完善的乡(镇、场)、村集中建设;

二、应避开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同时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并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的规定;

三、宜选择在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生产、生活用水有保障地区,避开水源保护、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和输气管线等所穿越. 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以产业发展为支撑,因地制宜,维护和发展好农民的利益,既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又要充分考虑农民就近耕作、就近饲养的便利.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村庄用地布局的要求,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住宅用地应考虑朝向和使用功能,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房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效益. 第十三条 严格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禁不切实际的超前规划和超标占地.用地布局要紧凑,在建筑群组合中,要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充分利用村庄中废弃闲置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坚持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宅基地规模应注重历史形成的现状.新建村庄宅基地应结合县(市)域人均耕地实际情况和当地设施农业和庭院经济的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 住房标准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应户户有设计.住房设计应提供多种户型,供农民选择.住房外立面应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十六条 住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宅基地大小、经济条件、家庭人口和生活习惯,科学合理地确定.每户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m2.各地可根据建房户的意愿和经济状况适当调整. 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筑面积实行上下限控制,1至3人户上限控制在40~60 m2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 m

2、2人户不低于30 m

2、3人户不低于40 m2;

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 m2,但也不得低于13 m2. 集体公租房、农村养老院可利用既有建筑(厂房、校舍)改造.老年人住宅、公寓和养老院设计可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的要求.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二、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三、兼顾农民的生活习惯,在住房布局和空间划分上应做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洁污分离的要求. 第十八条 住房套内空间最小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套内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m2) 套内空间 卧室 起居室(厅) 厨房 卫生间 使用面积

9 15

5 4 第十九条 卧室应为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宜穿越.卧室根据需要可兼起居室(厅).卧室的数量及大小,可根据居住需求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起居室(厅)应为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布局应综合考虑风俗习惯要求,尽量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门的数量.起居室(厅)的大小,可根据农民的生活需求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厨房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一、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等设施,预留抽油烟机的位置.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二、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指外窗的开启扇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宜小于0.60m2,厨房宜布置在住户内靠近出入口处.厨房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8m,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0m;

三、厨房地面应做防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卫生间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一、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以喷淋为主)、洗脸盆等卫生洁具,预留洗衣机的位置.暂无排水设施的卫生间,应预留卫生洁具及排水管道的位置;

二、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室内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沿外墙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通风开口面积(开启扇的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20.卫生间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0.70m(无障碍设施为0.80m),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0m;

三、卫生间地面应做防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屋面应做好保温和防水措施,木结构屋面保温层厚度和自重应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坡屋面的适宜坡度为20%~30%,平屋面应有1.5%~2.0%的排水坡度.屋面结构应满足当地风、雪荷载作用下的安全.女儿墙应满足抗震要求,其高度严禁超过0.5m. 第二十四条 住房应以砖混或砖木单层结构为主.位于城镇近郊或城市规划区内的安居富民住房,住房层数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于单层住房中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宜超过3m,坡屋面室内吊顶净高不宜超过3.3m;

对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房,层高不宜超过3m,顶层为坡屋面时,吊顶净高不宜超过3.3m. 第二十六条 住房装修应经济适用,简洁明快,充分考虑地域文化、民族特色.装修材料符合产品标准.室内墙面应以建筑涂料为主,地面应符合防水、防潮的要求,其中厨房及卫生间可做水泥地面或防滑地砖地面.户外门采用钢制保温防盗门或防火门,带猫眼及闭锁装置,户内门采用木质镶板门或夹板门. 第二十七条 有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家庭,住房建设宜考虑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 住房内应铺设给水管道、供电线路,方便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原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 第二十九条 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节能灯具以及其它节能控制措施.电气线路、开关插座、卫生间和潮湿环境用电要采取安全措施.(原第三十六条部分内容)

第四章 配套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 住房及庭院应能方便与村庄道路连接,便于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环卫、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接入. 当基础设施暂无条件接入时,应做好建设规划,预留接口.(原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 第三十条 村庄道路工程应硬化,配套建设相应的供电、路灯、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给水工程应集中供水、供水到户,满足村民用水方便、人畜安全和住户使用水冲式厕所、淋浴洗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生活污水应以粪污分流、雨污分流为原则,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气候条件、地理状况以及现有的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第三十三条 住房采暖设施宜优先选用节能采暖技术.

一、邻近城市、乡镇的村庄,可与城市、镇(乡)供热系统联网,统一供热;

经济条件较好,村庄规模较大,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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