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4-04-04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浑南市监工商处字〔

2018 〕 004号 当事人:沈阳泰海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住址: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587号负一层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2101001510000653 法定代表人: 王建忠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范围:预包装兼散装食品.

2018年1月23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 人携带相关证明到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沈阳泰海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赖茅"酒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超市)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柜台摆放标有标有贵州省怀市仁茅台镇相约酒业有限公司的"赖茅"酒19瓶(赖茅1953酱香型酒4瓶、赖茅1949酱香型酒5瓶、赖茅盛世中华48度白酒4瓶、赖茅酱香型53度白酒6瓶),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上诉19瓶"赖茅"酒使用的"赖茅"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当日对该单位涉嫌侵权的商品(19瓶"赖茅"酒)《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限期提供使用"赖茅"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期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调查,并对涉嫌侵权的19瓶《赖茅》酒采取了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18年2月1日,案件承办人在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8号安姆大厦B座702室对该单位授权的负责人田志涛进行了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沈阳泰海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2016年10月1日、2016年8月5日、2016年10月1日,在北京大德瑞鑫有限公司分别以每瓶120元(赖茅1953酱香型酒)、每瓶120元(赖茅1949酱香型酒)、每瓶115元(赖茅盛世中华48度白酒)、每瓶120元(赖茅酱香型53度白酒)的价格购入各一件(6瓶),分别以每瓶188元、188.5元、175元、18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4437元.至2018年1月24日被查获时,依次销售上诉"赖茅"酒2瓶、1瓶、2瓶、0瓶,当事人虽声称上述"赖茅"酒在北京大德瑞鑫有限公司购入,但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及相关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对该其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拍摄的照片等在卷佐证. 该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投诉材料、现场拍摄的照片等在卷佐证. 2018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浑南市监(听)告(2018)0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8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18)0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处以二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责令沈阳泰海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依据《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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