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4-03-31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追回,取消该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二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本地区科技贷款发放及绩效评价情况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2.科技贷款发放明细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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