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4-03-29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 序号 商品名称 描述 海关商品 编号 单位

1 氮芥气HN1:N,N-二(2-氯乙基)乙胺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3000 千克

2 氮芥气HN2:N,N-二(2-氯乙基)甲胺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4000 千克

3 氮芥气HN3:三(2-氯乙基)胺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5000 千克

4 硫芥气: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3 千克

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4 千克

6 二(2-氯乙硫基)甲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5 千克

7 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6 千克

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7 千克

9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8 千克

10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19 千克

11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第一类 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30909021 千克

12 氧芥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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