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4-03-27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

三、

四、

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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