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29
1 概述1.

1 建设项目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肉类、禽蛋产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畜牧业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6%.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自治区为加快新疆畜牧业的发展,尽快解决供需矛盾,推进畜牧业的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建设,相继出台了加快畜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发展畜牧业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指示精神和要求,根据乌鲁木齐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转变生产发展方式;

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养殖大户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和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养殖基地建设,以推动米东区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农民养殖户经济收入. 乌鲁木齐市羊毛工镇新疆众鑫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积累了多年的畜牧养殖经营,在养牛、羊生产管理及生产技术上,总结了一套具有可操作性强、成熟的饲养技术,在疫病防控方面,米东区畜牧局及畜牧兽医工作站可以提供技术服务和疫苗、药物的供应,为本项目的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因此,在此背景下,新疆众鑫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拟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羊毛工村建设 养殖基地 .该 养殖基地 以饲、养、制为一条龙的产业化体系,进行 饲料、养殖、屠宰、肉食品加工、销售 上、下游产业一体化的规模经营. 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该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完成.因此,新疆众鑫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委托本单位承担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接受委托后,本单位即派有关人员对该项目区进行了实地踏勘和资料收集,按有关环评技术规范,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本次评价内容包括

一、二期整体建设内容. 本环评进行时,该项目现状已建设完成20栋圈舍、机库棚一座、污水处理站、冷库和屠宰车间一座,没有竣工验收、运行.根据现行环评法中规定,本项目 未批先建 为环境违法行为,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处罚后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缴纳罚款(处罚决定书和处罚缴款收据见附件).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同意之前,严禁开工运行. 1.2 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技术规范要求,本项目遵循如下工作程序图编制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见下图. 图1.2-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2017年7月10日,我单位与新疆众鑫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了本项目的环评合同书;

同时我单位评价组成员收集了该项目相关技术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研究和初步工程分析;

并且赴本项目现场进行环境现状调查;

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委托对本项目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进行了现状监测.期间,由建设单位对项目所在地居民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和张贴公告.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及区域环境现状,环评项目组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资料分析、类比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将作为该项目在建设期、运营期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 1.3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本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羊毛工村,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业现代化 十三五 发展规划》、《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及米东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用地符合羊毛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现场踏勘结果,本项目用地857亩,项目区周围500m范围内无学校、医院、集中居住的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

2001、500m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项目选址用地合理. 根据《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米发改字[2014]44号)《关于米东区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和养殖基地建设2个项目立项的批复》和米东区农牧局出具的证明,本项目选址不在米东区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 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为 饲料、养殖、屠宰、肉食品加工、销售 一体化经营类项目,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可避免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项目施工期主要环境污染问题为施工扬尘、噪声、建筑垃圾、施工废水等的影响,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为饲料加工配料粉尘,牛羊圈舍、污水处理站、屠宰车间和有机肥生产区的恶臭以及有机肥生产粉尘;

废水为牛羊尿、圈舍冲洗废水及其它生产生活污水;

噪声来自牛羊叫声、粉碎机、制粒机、提升机、水泵及风机等设备;

固体废物有配料除尘器粉尘、牛羊粪便、屠宰和肉食品加工废渣、污泥、病死牛羊、消毒废物、牛羊分娩物、防疫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等. 本项目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是项目选址合理性,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明确环境影响的程度、范围,及污染物防治措施是否可行等. 1.5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为 饲料、养殖、屠宰、肉食品加工、销售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新疆自治区农业发展规划等.本项目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可行,各类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同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对环境影响较小,公众对本项目无反对意见.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认真落实相关污染物特别是粪污的净化或安全处置设计和本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项目营运过程中,需强化环保意识,严格进行环保管理,保证相应的环保措施的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减少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培训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由此,本项目的实施可以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的和谐统

一、协调发展.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本项目的建设可行.

2 总则2.1 编制依据 2.1.1 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9月29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682号);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3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实行;

(17)《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8)《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环[2001]第9号),2002年5月8日;

(21)《关于发布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

(22)《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

(23)《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紧急通知》,原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2月3日;

(2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农业部,2007年7月;

(25)《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26)《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2005 年11月18日;

(28)《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医发[2005]25号;

(29)《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 号,2001年9月4日;

(30)《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789号);

(3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

(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33)《农业部关于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5]2号);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2018-02-26);

(3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1月);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

(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6〕21号);

(3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新环发〔2017〕1号);

(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

(4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业现代化 十三五 发展规划》;

(43)《新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十三五 规划》;

(4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45)《羊毛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2.1.2 技术规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01-2016);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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