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29
ICS?XXXXXXXXXXXX X XXXXXXX 备案号:XXXX-XXXX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12―201X 代替DL 612-1996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 Safety 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201X - XX - XX发布 201X - XX - XX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2 4 监督管理

3 5 金属材料

4 6 锅炉

6 7 压力容器

11 8 汽水管道及阀门

13 9 受压元件焊接

15 10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17 11 锅炉化学监督

25 12 安装和调试

25 13 运行管理和修理改造

28 14 检验

31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与DL 612-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1996年版的封面);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1,1996年版的1);

―修改了使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原则条文(见3.3,1996年版的3.5);

―增加了设备监造条文(见4.4.2);

―删除了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及重新启用条文(见1996年版的4.7);

―增加了金属材料选用原则条文(见5.1.2);

―增加了620℃及以上参数等级锅炉使用的高铬钢选用条文(见5.2.2);

―增加了18Cr-8Ni等级的奥氏体钢管增加抗蒸汽氧化工艺措施条文(见5.2.3);

―增加了 锅炉设计基本要求 条文(见6.1.1);

―增加了锅炉钢结构设计要求条文(见6.20.1);

―增加了 直流锅炉的特殊规定 条文(见6.27);

―删除了锅炉装设防爆门条文(见1996年版的5.36);

―修改了压力容器设计条文(见7.1.1,1996年版的6.1);

―修改了除氧器设计、制造条文(见7.2.1,1996年版的6.4);

―增加了 储氢罐 、 液氨储罐 条文(见7.

4、7.5);

―增加了汽水管道设计、制造 基本要求 条文(见8.11);

―删除了装设蠕变测点条文(见1996年版的6.11);

―增加了汽水管道 监督和检验 条文(见8.1.5);

―增加了9%~12% Cr马氏体耐热钢、奥氏体耐热钢及镍基合金焊接要求条文(见9.3.7);

―增加了安全阀 基本要求 条文(见10.1.1);

―增加了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 安装基本要求 条文(见12.1.

1、12.1.

2、12.1.3);

―修改了锅炉建筑工程验收、锅炉构架底部沉降测量条文(见12.3.

1、12.3.2,1996年版的12.

3、12.4);

―增加了 锅炉分部试运、整套启动、启动验收要求 条文(见12.9);

―修改了锅炉整体移交条文(见12.10,1996年版的12.15);

―增加了发电企业管理制度、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条文(见13.1.

3、13.1.4);

―增加了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安全性能检验条文(见14.2.1);

―增加了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 安装质量检验 条文(见14.3.

1、14.3.2);

―增加了锅炉检验前准备、检验结果评定条文(见14.4.

6、14.4.7);

―删除了管道蠕变测量、石墨化检验条文(见1996年版的14.

17、14.18);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本标准1996年第一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的依据、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供发电用的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9.8MPa蒸汽锅炉、发电用的压力容器和热力系统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9.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50 压力容器 GB/T l51 热交换器 GB

5310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 GB/T

12220 《工业阀门 标志》 GB/T

12241 安全阀的一般要求 GB/T

12242 压力释放装置--性能试验规范 GB/T

13927 工业阀门 压力试验 GB/T

16507 水管锅炉 GB/T

22395 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764 电厂动力管道设计规范 DL/T

246 化学监督导则 DL/T

261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可靠性评估技术导则 DL/T

292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振动控制导则 DL/T

4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T

515 电站弯管 DL/T

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 /T

586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DL/T

61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护调整导则 DL/T

641 电站阀门电动执行机构 DL/T

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T

679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T

715 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 DL/T

734 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 DL/T

752 火力发电厂异种钢焊接技术规程 DL/T

77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 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DL/T

819 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 DL/T

820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

821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 DL/T

852 锅炉启动调试导则 DL/T

855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DL/T

868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DL/T

869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T

87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考核规则 DL/T

884 火电厂金相组织检验与评定技术导则 DL/T

889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DL/T

912 超临界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 DL/T

922 火力发电用钢制通用阀门 DL/T

956 火力发电厂停 (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DL/T

959 电站锅炉安全阀技术规程 DL/T

991 电力设备金属光谱分析技术导则 DL/T

1091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DL/T

1144 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 DL/T

126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吹管导则 DL/T

1393 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技术规程 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54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75 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90.4-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4部分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DL 5190.5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 DL/T

5210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DL/T

5294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调试技术规范 DL/T

5366 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程 DL/T 5428-2009 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程 DL/T

5445 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程 JB/T

7927 阀门铸钢件外观质量要求 JB/T

9624 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 NB/T

4701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

47014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

47018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能源安保[1991]709号 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国能综安全[2014]15号 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3 总则 3.1 监督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监督范围: a)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 锅炉连接管道;

c)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 锅炉承重结构;

e) 发电用压力容器;

f)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旁路等主要汽水管道. 3.2 使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原则 使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时,应事先合同约定采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如果与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事先征得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同意. 3.3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规定 由于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技术论证,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在指定单位试用.

4 监督管理 4.1 总要求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应贯彻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单位应遵守本标准.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行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2 负责监督的部门和人员 电力行业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力企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锅监师)负责监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 发电企业应设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锅监师及必要的专业人员.火电安装单位也应配备锅监师. 锅监师的考核、发证,按DL/T 87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考核规则》执行. 4.3 设计、制造等单位和运行、焊接、检验等人员的资质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的特种设备许可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的运行、检验、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 4.4 设备订货及监造 4.4.1 在设备订货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内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部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与进口设备执行同一规程、规范和标准.4.4.2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或派人到设备制造厂,对设备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实施监造,监造内容及见证方式按DL/T 586规定执行. 4.5 出厂技术文件、铭牌 4.5.1 锅炉、压力容器出厂时,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要的图纸、技术文件及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出厂资料和产品铭牌应符合TSG G

0001、TSG 21的相关要求. 4.5.2 管件厂配制管道(件)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 设计图纸;

b) 强度计算书;

c) 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水压试验报告等). 4.6 检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安装前应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安装过程中应进行安装质量检验;

投产运行后应进行定期检验. 4.7 使用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锅炉、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8 运行、修理改造监督 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应进行论证,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过程,应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改造,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停用一年及以上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重新启用前应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4.9 事故报告及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使用单位发生事故,应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及时报告和处理.

5 金属材料 5.1 基本要求 5.1.1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重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2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重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的选择应考虑部件的应力状态、服役温度、服役环境(如腐蚀性介质等)和预期的安全服役寿命,综合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组织性能和经济性. 5.1.3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承重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使用进口材料时,应有质量证明书及商检合格的文件.质量证明书应包括金属产品的基本信息、制作工艺信息和性能检验信息: a) 基本信息:制造商、材料牌号、检验签字和合格章;

b) 制作工艺信息:冶炼方法、加工工艺、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

c) 成分和性能检验信息:化学成分、力学性能、金相组织、无损检测结果等资料. 5.1.4 金属材料入厂应按照JB/T 3375进行复验.合金钢材料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应进行光谱复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高合金材料应采用直读光谱仪进行成分复验. 5.2 金属材料选用 5.2.1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紧固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满足本标准及TSG G0001和TSG 21要求. 5.2.2 锅炉高温承压部件材料应满足部件抗蒸汽氧化性能要求,根据壁温按DL/T 715选择. 5.2.3 620℃及以上参数等级锅炉使用的高铬钢,宜按铬含量成分范围的上限选用. 5.2.4 超临界及以上锅炉使用的18Cr-8Ni等级的奥氏体钢管,应采用内壁喷丸等提高抗蒸汽氧化性能的工艺措施. 5.3 材料代用 5.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制造、安装时使用代用材料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同意,同时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代用材料时应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并遵循下列原则: a) 代用材料的化学成分宜与原材料相当,其力学性能、组织性能、化学性能不低于原材料;

b) 按所选用的代用材料制定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

c) 若代用材料工艺性能不同于设计材料,应经工艺试验验证后方可使用;

d) 代用材料几何尺寸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强度校核. 5.3.2 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检修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锅监师的同意,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使用代用材料时,原则上应采用与原设计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 5.3.3 应做好材料代用的记录、归档工作,设计变更通知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a) 代用材料的化学成分、常温力学性能、高温力学性能、金相组织、抗腐蚀性能;

b) 代用材料的加工工艺、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

c) 代用后的热力计算对比、强度校核对比. 5.4 国外金属材料的使用 5.4.1 有使用业绩的国外牌号金属材料,其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国外技术标准及订货技术条件,同时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5.4.2 首次将国外牌号的金属材料用于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管道的部件时,应按照国内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性能试验,并经过工程试用验证,满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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