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4-02-2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环保监察罚字〔2015〕358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奥利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建义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7012262784 住所(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3号3号楼4107房间 我局于201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的实际经营地址从事小区供暖,2000年安装运行的型号为DZL5.

6的1号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在2015年12月17日进行的监督性检测中,结果显示氮氧化物浓度为251mg/m?,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附表A表A.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在用锅炉2017年3月31日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工业锅炉中2007年9月1日前建设的锅炉氮氧化物浓度为200mg/m?的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2015年12月21日签发的检测报告(昌炉窑字2015-288号)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2月29日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环保监察罚告字〔2015〕358号)的形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寄地址: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5号环保局监察支队 邮编:102200 电话(传真):69741627 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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