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4-02-12

2、公房承租户房屋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房屋补偿价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3、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处理 当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权证建筑面积时,大于部分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应采用成本法中土地取得费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补偿.

4、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理 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执行.

5、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标准 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1.1+(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 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一套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格和第(2)条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4)被征收人接受第(1)条计算的货币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不需要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5)享受最低保障标准进行补偿的,需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相关费用标准

1、非住宅的评估价格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 10号)规定的非住宅评估办法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 征收不生产或不营业的非住宅房屋,结合不生产、不经营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3%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或营业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5~8%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2)搬迁损失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1%分别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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