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4-02-0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西区工业桥及环市一路10kV电力迁改电气工程 工程地点:江门市蓬江区工业桥路段 工程内容: 10kV电力管线迁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在西区工业桥及环市一路项目调剂

二、工程承包范围 2.1根据 发包人提供的 图纸进行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具体包括如下: 土建部分: 电气部分:安装电缆引落一套,敷设电缆FY-YJV22-8.7/15KV-3*300/500米、敷设电缆FY-YJV22-8.7/15KV-3*240/200米,安装接地网3套、电杆组立1基、架设JKLGYJ-150绝缘导线25米、高压拉线1组. 拆除部分:安装故障指示器3只、接地网3套、拆除3*300高压电缆100米、拆除LGJ-150架空导线360米、拆除铁塔1基、拆除电缆引落装置(刀闸、避雷器)2套、抽查重新敷设高压电缆540米、松紧线3*LGJ-150架空导线200米、电缆标志牌72块.

三、合同工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人在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后进场开工,进场后

60 日历天内完成(开工日期以双方确认为准),承包人施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送电条件.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和发包人原因、供电电源点报批时间、供电部门批准停电时间、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双方签证认可后,工期可进行调整,确定最后竣工日期,承包人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通过验收送电.

五、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暂定金额为(大写): 柒拾万零柒佰元整 (人民币)$: 700700.00 元.最终结算价以财局审核定案价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持的款项.

十、一方依本合同发出的通知,除直接送达外,按合同尾部所示地址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寄出三个工作日后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地址等联系信息变更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有效通知对方,否则需承担不能送达的法律责任. 十

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江门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订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 承包人:(公章) 建设管理中心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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