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2-06

第三章 能耗基准确定和节能量审核 第十六条 对计划实施单项节能改造且具备计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由实施项目的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不具备计量或双方对能耗基准或节能量有异议的,应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核定,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对计划实施综合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已正常运行时间3年以上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3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费账单对应的能耗量确定;

已正常运行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1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费账单对应的能耗量确定;

正常运行不满1年的,能耗基准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并出具审核报告. 核定能耗基准时,应充分考虑峰谷平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并在合同中约定能耗基准调整规则(包括用能设备增减、人员增减、用能设备运行时间变化、供冷面积的变化、空调室内温湿度设置变化、设备容量的变化、工作时间、气候因素、节能运行管理措施等).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移交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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