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01-17

1 不规则的现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

2 对于结构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 结构加固应综合考虑其经济效果,尽量不损伤原结构,并保留具有利用价值的结构构件,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4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

5 加固所用材料应选择与原结构相同的类型,其强度等级应不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3.1.5 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4 加固施工应服从设计要求,注意施工顺序. 3.2 设计计算原则 3.2.1 木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用效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有关规定. 3.2.2 加固木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

1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若此项工作已在可靠性鉴定中完成,宜加以引用;

2 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 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3 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截面积,并考虑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程度及加固部分的应变滞后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协同工作的程度;

4 加固后使结构重量增大时,尚应对被加固的相关结构及建筑物基础进行验算. 3.3 加固方法及其选择 3.3.1 木结构的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3.3.2 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增强木构加固法、局部修接加固法、置换木构加固法及更换连接加固法等. 3.3.3 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耗能支撑法、增设抗震墙法或改变结构体系法等. 3.3.4 选择加固方法,应考虑以下内容:

1 原始结构和加固后的构造、材料和结构行为;

2 加固的可见性,材料的相容性和环境的影响;

3 加固措施的耐久性,包含材料的耐久性;

4 经济性;

5 结构可靠和美观. 3.3.5 材料选择,应考虑以下内容:

1 必须在材料和施工技术的耐久性和结构特性很长一段时间已经充分证明足够充分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和使用最新材料和技术;

2 修复工作中使用的材料(特别是新材料)的特性及其与现有材料的长期兼容性应完全可靠;

3 环境条件,加固类型,可逆性和最小侵入性等.

4 材料4.1 木材4.1.1 木结构加固用木材或木产品宜与原结构材料性能类似,且应有明确设计指标,其主要性能指标不得低于原结构构件的性能. 4.1.2 木结构加固可采用方木、原木、板材、规格材、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及其他木材或木产品,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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