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4-01-17

混凝土浇筑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没有按施工规范进行浇筑施工. 2.东谊达公司所联系的自然人陈纪君并无建设工程设计的相关资质证书. 3.天翥公司没有建筑施工相关资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6年8月8日起,天翥公司负责人倪显彪带领钢结构带班丁申阳以及崔世松、张家望、卢俊杰等作业人员开始对顾曹路587号房屋内部进行钢结构搭建,至8月26日施工区域东侧B区已完成搭建,西侧A区还剩部分扶手尚未完工.8月27日,混凝土施工承包人王克生、林承宏带领陈久明、王贤和、严正堂、涂太福、罗会祥、郭江堂、罗亨忠7名作业人员开始对已经完成钢结构搭建的东侧B区按先上层后下层顺序浇筑混凝土,作业至09时15分左右,作业人员浇筑完三层混凝土,正在对二层作业平台进行浇筑时突然发生凹陷性坍塌,5名工人随同塌落的部分混凝土、钢横梁、轻钢楼板坠落,事发后倪显彪等人拨打了

120 ,

120 到场后确认陈久明已死亡,并将伤者王贤和、严正堂、涂太福、罗会祥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医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1.死者:陈久明,男,50岁,身份证号:513030196611151915,四川省渠县人,临时雇佣人员,无劳动合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陈久明系遭钝性物体(钢结构隔层)砸压致头、胸部损伤死亡. 2.伤者:王贤和,男,54岁,身份证号:342421196210010436,临时雇佣人员,无劳动合同.医院诊断为肺挫伤(双下肺)、肋骨骨折(左第8前肋). 3.伤者:涂太福,男,50岁,身份证号:342427196609080514,临时雇佣人员,无劳动合同.医院诊断为右腋锐器伤及胸部外伤. 4.伤者:罗会祥,男,43岁,身份证号:342421197308080410,临时雇佣人员,无劳动合同.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及外部擦伤. 5. 伤者:严正堂,男,51岁,身份证号:342401196510051613,临时雇佣人员,无劳动合同.医院诊断为左肘部及胸部外伤.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善后补偿人民币共计95.8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或技术鉴定分析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区域为厂房东侧B区,设两层钢框架、组合楼板结构,南北长约13米,东西宽约10米;

设两跨,跨距为6.46米;

间距为3.75+4+3.75米;

层高分别为5.69米和3.62米. 2.所有钢柱均采用轻型工字钢198*99*3.5*4毫米. 3.经现场核查,在浇筑完上层混凝土后,继续浇筑下层混凝土时发生钢框架向内侧坍塌.

(二)专家意见 经聘请钢结构施工专家吴欣之勘查分析,结论为:钢框架发生坍塌的主要和直接原因是中柱失稳造成的,现场采用钢柱规格与结构图(HN298*149*5.5*8毫米)不一致,其长细比达269,远超钢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150.当施工阶段荷载超过钢柱的稳定极限时,中柱首先弯曲,导致整个框架向中部倾倒,整体失稳.而钢结构安装时的施工误差、节点的连接质量和混凝土的浇筑流程等均未按施工规范和合理顺序进行实施和管控,是该钢框架倒塌的次要和间接原因,使得钢框架的整体稳定性更差.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选用钢柱不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自重与施工荷载超过钢柱稳定极限后,发生中柱失稳,造成整体结构向中部倾倒坍塌. 2.间接原因 (1)东谊达公司请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个人进行施工设计,设计选材不符合要求,违法发包建设施工项目,未审核承包人的资质资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对施工现场存在施工误差、施工顺序不合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2)天翥公司违法承接建设施工项目,组织钢结构施工时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应施工方案,未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选材及施工,钢结构安装存在施工误差,节点连接不符合要求,混凝土浇筑流程不合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未按施工规范和合理顺序进行实施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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