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29
冠政发〔2018〕63号 冠县人民政府 关于承接落实省、市政府2017年第二批 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我县 放管服 改革工作,按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冠办发〔2017〕78号)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2017年第二批削减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聊政字〔2018〕36号),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削减县级行政权力事项60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41项、行政征收2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

承接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82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60项、行政强制14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整合减少行政权力事项8项;

明确由市县级实施、不再列入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862项;

调整县级行政权力事项483项,其中行政处罚451项、行政强制25项、行政许可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新增县级行政权力事项45项,其中行政处罚24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许可3项、其他行政权力14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对取消的事项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

对承接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承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指导开展实施相关审批,将委托实施事项纳入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写公开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各部门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涉及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领域事项的县直部门(单位)要分别牵头制定本领域具体事项 全链条 办理流程图,调整服务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和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其他名义搞变相审批,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不得在县政府确定的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8年8月6日前报送县政府职能办. 附件:1.削减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2.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3.整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4.省明确由市县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5.涉养老、教育、医疗领域 全链条 梳理事项情况表 6.调整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7.新增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冠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削减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类别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处理决定 备注1行政处罚 县发改局 对不具备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棉花加工企业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取消

2 行政许可 县水务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消 属于 取水许可 的部分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 取水许可

3 行政许可 县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取消

4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预审 取消 属于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的部分内容

5 行政征收 县国土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取消

6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取消

7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关闭矿山审批 取消

8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取消

9 行政许可 县国土局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取消

10 行政征收 县国土局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收取 取消

11 行政处罚 县国土局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取消

12 其他行政权力 县经信和商务局 酒类流通备案 取消

13 行政处罚 县经信和商务局 酒类流通管理行政处罚 取消

14 其他行政权力 县物价局 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 取消

15 行政处罚 县文广新局 对违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依据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对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处罚 取消

16 行政许可 县文广新局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取消

17 行政许可 县文广新局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取消

18 行政许可 县林业局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取消

19 行政许可 县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取消

20 行政处罚 县交通局 对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取消

21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取消

22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使用无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的处罚 取消

23 其他行政权力 县市场监管局 广告经营资格年检 取消

24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处罚 取消

25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对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取消

26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取消

27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对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对安检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对安检机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取消

28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取消

29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取消

30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取消

31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取消

32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或者使用无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公共信息卡的的处罚 取消

33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检验手续的处罚 取消

34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处罚 取消

35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取消

36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处罚 取消

37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从事压力管道定期维修、紧急抢修活动,未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取消

38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取消

39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气瓶充装单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装卸作业、超量充装气瓶,或者充装非法制造、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的处罚 取消

40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取消

41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转让特种设备,原使用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受让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的处罚 取消

42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处罚 取消

43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核准、登记、作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取消

44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超出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在检验检测有效期内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特种设备擅自重复检验检测或者收取重复检验检测费用的处罚 取消

45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取消

46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经考核合格擅自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或者超越范围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的处罚 取消

47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取消

48 行政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制造(非重点管理范围内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取消

49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取消

50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取消

51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取消

52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取消

53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取消

54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对伪造、冒用、骗取或者受让、租用、借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取消

55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取消

56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取消

57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擅自改变规格或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取消

58 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 户外广告未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取消

59 行政许可 县水务局 利用大坝坝顶、河道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 取消

60 行政许可 县文广新局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取消 属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 附件2: 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类别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处理 决定 备注1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对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 承接

2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承接

3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行为的处罚 承接

4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违反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 承接

5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承接

6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非法狩猎、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承接

7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承接

8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对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承接

9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承接

10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 、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承接

11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非法采集收购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承接

12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伪造倒卖 转让采集证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承接

13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承接

14 行政处罚 县林业局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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