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3-12-28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2017)粤1971执3311号 罗顺兴: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顺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东一法涌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承担诉讼费275元.

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用3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你们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向你们进行公告,限你们方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前往本院麻涌法庭领取执行令及财产报告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届时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麻涌法庭执行组(0769-88289280) 联系地址:东莞市麻涌镇办事服务中心内麻涌法庭506室(5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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