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3-12-16

(三)安置方式.住宅按照 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限量安置、严控扩购、就近安置 的原则,采取 先签约腾空、先抽取选房顺序号 的办法,同一天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在相应的安置区按选房顺序号选房.

(四)安置价格.由基准楼面地价、建安成本价、配套费、相应税费等组成进行优惠计算.

(五)华侨私有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财务结算

(一)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必须权属清楚、无纠纷,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已解除,且能自行解决住房安置,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征收人全部选择产权调换或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先发放搬迁补助费、第一期过渡补助费、按期签约腾空奖励金、自行过渡奖励金和提前搬迁奖励金;

以及应付补偿金额与应缴金额对抵后超出部分.应付补偿金额与应缴金额对抵后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应在交房时规定期限内缴清. 第二部分 住宅手续认定

九、手续完整

(一)同时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为土地、房屋手续完整,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认定可补偿面积.

(二)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在动迁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视为手续完整,土地按100%认定补偿. 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登记的用途及用地面积认定为合法建设用地;

原批准用地面积大于确权登记面积,可酌情以原批准用地面积认定为有效的建设用地手续,但批准用地面积大于实际用地面积,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2.持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公布以前颁发的《福建省惠安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以及经县人民政府验证的原民国房产契证等证件(验契章标明惠安县人民政府,并附注验契时间),现状、四至与实际相符的,只认定房产部分的用地面积,且不动产种类应为房屋的,可认定为有效的建设用地手续,不动产种类为基地或空基的,可结合现实状况认定,但批准用地面积大于实际用地面积,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3.持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土地管理局认可备案的《福建省惠安县农村建筑用地申请表》(盖县土地管理局章、注明补办手续面积),附有建筑用地许可证,可认定为有效的建设用地手续. 4.持有1998年12月31日前经惠安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附缴款发票的,可认定为有效的建设用地手续. 5.持有1998年前清查处理的手续(通知),并附有按规定全额缴纳费用发票原件的,可认定为有效的建设用地手续. 6.持有房屋翻建、改建有效批准手续,并附有原批准用地文件的,按批复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分别认定可补偿面积. 7.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土地批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全额交付出让金. 8.因政府建设项目而被拆迁安置的(须提供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镇级)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按协议确定的土地安置面积100%认定.

十、手续不完整 持有2007年6月20日惠委〔2007〕47号文件实施前出具的镇、村票据,查有内档、非经骗取且无重复使用,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建设年限折算认定可补偿面积,被折算的面积不予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详见《泉州台商投资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1.经认定为有效镇(乡)票据的,土地按100%认定. 2.经认定为有效村票的,土地根据建设情况(已建、未建)进行认定. 3.2007年6月20日惠委〔2007〕47号文件实施后出具或查无内档的镇村票据,一律不予认定. 4.没有在提前批时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镇村票据一律不予认定.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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