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3-12-15
厦门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6)闽72执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赛江北路76号.

负责人:叶孙安,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支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安市汇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府前路B4-

5、6号. 法定代表人:郑勤仁. 被执行人:郑勤仁,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外塘村下郑28号. 被执行人:王明光,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下港街下港路3号弄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汇盈贸易有限公司、郑勤仁、王明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勤仁所有的抵押船舶"闽宁德工0033"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郑勤仁所有的"闽宁德工0033"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迪荣 审判员洪志峰 审判员郑秉物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游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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