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3-12-11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苏安〔2005〕3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理念, 再接再厉, 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 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做出新的贡献.

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关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范围

1、工矿企业(含煤矿)事故隐患;

2、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事故隐患;

3、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4、各类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5、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上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隐患;

6、各类商业、集贸市场事故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8、住宅和建筑施工及构建筑物事故隐患;

9、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隐患;

10、其他事故隐患.

二、关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方式 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单位自查自报与政府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实行必要的奖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督查. 石油、煤炭、海事、铁路、民航等单位,可按行业进行排查和督查, 排查和督查的情况在报当地市政府的同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各级政府应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各基层单位和企业,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在基层单位和企业自查自报和整改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汇总评估和督促整改;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

电话:025-83304292.

三、关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分级管理 对于这次普查列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

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3-9 人, 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

对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00万以上的特大事故隐患, 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

四、关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整改的时间要求 各基层单位和企业必须在5月30 日前完成自查上报工作 , 各省辖人民政府应在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普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上报表格见附件).对普查出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 , 坚持边查边改,全省力争在2005年12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

五、关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在全省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重要性以及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更应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普查、评估、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事故隐患普查、评估、整改工作扎实开展.对普查出的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监控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好对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对因措施不实,整改不力或监控不严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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