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3-12-07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赣安〔2017〕29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央有关派驻机构: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对直接分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定期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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