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3-12-06

回购环球化学由少数人知晓、操纵,而天津磁卡管理层于2006年底发生了人事变动,前任董事长姜肃敌、前任总经理郭春立没有就环球化学的问题向接任的管理层做交接,接任的管理层对此并不知情;

未披露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天津磁卡、阮强、刘金生、郝连玖、王桩要求免除或减轻对天津磁卡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就本案而言,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股权回购款的支付方式并不能排除或否认天津磁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的事实.第二,环球化学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后,天津磁卡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的形式确定环球化学董事长、总经理人选.第三,相关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阮强、刘金生、郝连玖、王桩知悉或应当知悉环球化学为天津磁卡子公司,或者二者存在关联关系. 阮强还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关于违法事实认定方面,在认定天津磁卡违规披露之外,又详细罗列由此必然造成的会计差错,属于一事两罚.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故阮强该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郝连玖还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其在天津磁卡一直负责销售工作,经常在外出差,对天津磁卡其它工作了解断断续续,而且其健康状况不好.我局认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因上述原因要求减免处罚的主张于法无据. 王桩还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于2013年4月23日经天津磁卡董事会审议同意任职财务总监职务,履职时间短.我局认为,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履职时间短不能成为不尽职的理由.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津磁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阮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刘金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四、对郝连玖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桩、李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姜肃敌、郭春立、蔚丽霞、张强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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