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3-12-01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并经证券投资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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