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3-11-18
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 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 短途管输价格 )、配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短途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农村的管网,以下简称 配气管网 )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 短途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中短途管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配气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制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按照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的总体思路,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加快推进天然气销售价格市场化、促进天然气市场交易和管网向第三方开放创造条件.

第二章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七条 短途管输价格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则制定.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短途管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原则核定短途管输价格. 第八条 短途管输价格按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特点分类核定.

(一)定向输气的直线型输气管道管输价格,由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全省平均运价率乘以运输距离测算确定. 全省平均运价率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单条管道为核算对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不同输气管道原则上执行相同的运价率.即: 全省平均运价率=∑单条管道年度准许收入÷∑单条管道年度周转量 运输距离指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管道距离.一个城市有多个出口的,按平均管道距离计量.

(二)呈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短途管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该管道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第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输气合理损耗),由省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输气管道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输气损耗率原则上新建管道不超过1%、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道不超过0.2%.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含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管道运输企业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8%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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