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3-11-10

电话:88616234 通信地址:西安市西门外八佳路8号(2)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的其它事项,及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向集中采购机构监审部门提出: 联系人:王领选 联系

电话:029-86510166/86510167转80706 通信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北路16号白桦林国际B座七层706室综合处综合业务组.

2、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服务商. 服务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财政部《质疑函范本》给定的格式进行填写,范本下载详见【财政部国库司(gks.mof.gov.cn)】网站〖首页・〉热点专题・〉政府采购管理〗栏目中的《政府采购服务商质疑函范本》. 《政府采购服务商质疑函范本》链接地址: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l

3、服务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服务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公章不得以合同章或其他印章代替.服务商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同时提交服务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不予受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不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服务商;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服务商;

(2)超过法定期限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4)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

(5)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又提出其他质疑事项的,或质疑答复后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5、质疑服务商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服务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6、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有关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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