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3-11-08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和市属单位要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工作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报项目进行实地察看和评审,确保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优选性. 第十二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由市农林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项目法分配项目由市农林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相关程序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因素法分配和任务量分配项目由市农林委按照因素和任务提出资金切块分配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区县,由区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项目报市农林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并配合农业部门开展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农业部门及市属各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项目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竞争性分配和项目法分配项目在市级下达项目计划后,各区县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发项目实施单位,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计划要求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区县农业部门收到项目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项目.因素法分配和任务量分配项目在市级计划下达后各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抄报上级部门备案. 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因素法分配和任务量分配项目变更由区县农业、财政部门严格程序,自行审批;

竞争性分配和项目法分配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项目承担主体变更.区县所属单体项目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备案;

5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级农业、财政部门申请,由市农林委商财政局审批.

(二)项目建设内容变更.区县所属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备案.

(三)市属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内容变更,由原项目单位向市农林委提出申请,市农林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四)以上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后不得再申请变更,变更后的项目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成.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财政补助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项目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区县所属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完成项目后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属地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农林委、市财政局备案;

市属项目,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自验后将验收结论直接报市农林委.市农林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一定的比例组织对区县项目验收结论和市属项目自验结论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市农林委、财政局将项目验收及抽验情况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资金使用及监管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内控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要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应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在项目实施方案已下达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财政资金可按照一定比例预拨项目资金,并按项目进度加快资金报账拨付.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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