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8-0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6〕3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 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20日 (联系人及

电话:段献忠 020-85267640) 附件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3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粤环〔2014〕110号)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年,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和云浮市环境空气污染物指标继续保持全面达标;

广州、佛山、肇庆和顺德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

东莞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顺德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2015年;

云浮市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8%.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固定源整治,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实施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22台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清单见附表1).(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南方电网等参与,各有关地级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珠三角各市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密切合作,联合清查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除纳入集中供热规划或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确保禁燃区内不遗留高污染燃料锅炉;

2016年6月底前,珠三角各市要基本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2016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要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现禁燃区内75%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任务清单见附表2).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联合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及其燃料进行抽查检查.(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按照《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年)》(粤发改能电〔2015〕488号)要求,稳步推进能源综合效率高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纳入规划集中供热项目要如期建成.除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

2016年底,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深化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石化、钢铁、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中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要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治理的企业,2016年6月底前要完成治理并正常使用治理设施.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严格环境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抓好环境影响评价和 三同时 制度的落实,确保新污染源达标排放.对现有污染源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深入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组织对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对发现超标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理.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更新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更新省级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名单另发),稳步推进重点监管企业VOCs治理工作,确保VOCs重点监管企业治理完成率达到80%以上,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各地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建立或更新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提升VOCs排放治理精细化管理.建立VOCs污染防治专家库,组织实施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放评估工作,推行 一企一策 防治工作.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政策研究.启动VOCs重点监管企业 一企一档 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逐步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并作为VOCs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深入推进VOCs典型行业综合整治工作.2016年底前,全省石化行业全面启动环保升级改造工作,争取提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及清洁生产审核,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控制标准要求,建成VOCs监测监控和管理体系.2016年7月1日起,全省集装箱制造企业执行《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推广使用水性环保涂料涂装工艺(任务清单见附表3).2016年底前,全省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企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任务清单见附表4).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9.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引导创新商业模式,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加快推动珠三角地区成为全国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的示范区域.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车,不得使用燃料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提升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第4号公告要求.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组织开展新车环保达标打假行动和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省公安厅、工商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任务清单另发).珠三角地区要进一步清理压缩黄标车剩余量,确保实现基本淘汰,粤东西北地区累计淘汰量要达到70%以上.进一步完善黄标车跨区域闯限行区联合电子执法网,珠三角地区要增加电子警察卡口,粤东西北地区要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黄标车电子执法工作,加快推进环保、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争取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地级市全部加入跨区域联合电子执法.有条件的地市要实现全区域限行.加强黄标车异地检验的审核把关,未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检测站,不可受理异地黄标车的检验,异地核发的环保标志类别存在争议的,由车辆注册地环保部门作出最终核定.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开展黄标车治理改造试点工作.(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简易工况法的实施.尚未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简易工况法的韶关、梅州、汕尾、阳江、湛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地市,应尽快组织制定简易工况法实施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要争取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简易工况法改造.(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各地要提高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能力建设;

加快地级以上市市级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珠三角地区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数据,粤东西北地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数据.各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不低于80%.(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及政策研究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布署,探索建立在用机械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按照《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要求,提升环境准入要求,严控不达标机械投入使用.(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 15.逐步建立港口船舶污染防治体系.制定《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推进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准备工作,保障排放控制区政策实施后进入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应,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沿海港口(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5000mg/kg的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以及江海联运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含硫量不大于50mg/kg).鼓励并推广港口和船舶的岸电技术改造,重点推进沿海邮轮泊位和大型集装箱、散杂货泊位加快岸电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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