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3-10-3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 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7年3月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7年1月9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和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7年3月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7年3月2日就收到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韩国、新加坡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

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 2007年3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韩国、新加坡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进行了通知.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境外企业.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 韩国LG石油化学、锦湖P&

B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8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7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韩国LG石油化学、锦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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