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3-10-29 |
7 5 供货期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85售后服务 五年原厂商免费上门服务
9 / 标前答疑会 时间:2012月02月17日上午09:30时 地点: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10 9.1 投标人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
3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合格的投标人
6 符合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的证明文件
7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
8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9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10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11 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相关证明
12 近三年类似产品的供货重点业绩
13 获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ISO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4 其它证明文件 重要声明:资格证明文件中前6项为供应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供应商未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或提供的复印件不清晰,其报价将可能按无效标处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1 12.1 投标保证金 9000.00 元人民币.
12 1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开标后
90 天内保持有效.
13 14.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和 五 份副本.
14 16.1 投标截止期 时间:
2012 年3月6日 9:00 时至 9:30 时 地点: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接收人: 张辉
15 18.1 开标时间:
2012 年3月6日9:30 时 地点: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16 19.1 评标委员会 人数由
5 人组成.
17 23.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18 29.1 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确定后交纳: 账号:长春市财政局221000611018170019330 交行德惠路支行 金额:成交金额5% 程序: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专户2个工作日后,供应商持回单到长春市财政局国库处(前进大街2688号B区343室)开收据,并将复印件送到政府采购办(209室).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持收据到采购中心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19 30.1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
30 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七章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将与通用合同条款的序号相对应. 1.定义 1.7 买方 :本合同买方系指: 1.8 现场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 5.交货方式 5.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 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 8.1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付款方式为: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支付方式为: 10.伴随服务 10.1卖方被要求提供的伴随服务为: 10.2当事人双方就卖方提供的合同价外的伴随服务的费用: 11.质量保证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 天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 . 11.6卖方被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为: 12.检验和验收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13.索赔 13.3如果卖方在 天内,未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 天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27.补充条款 适用本合同的额外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