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3-10-20
附件1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2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总说明

1

一、报表目录

3

二、调查表式

6

(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

6

(二)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7

(三)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

8

(四)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信息

9

(五)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

10

(六)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综合表

11

(七)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12

(八)城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14

(九)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15

(十)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17 (十一)城镇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19 (十二)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综合表

20 (十三)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综合表

21

三、主要指标解释

22

四、附录

25 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掌握我国能源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原《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建科〔2015〕205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完善,形成本制度. 本制度属于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内容,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各地方和单位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收集,并避免与国家已有的统计调查相重复.

二、统计范围 针对本制度中不同统计内容,分别在全国不同范围内组织实施. 1.城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 (1)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相关信息的统计范围为全国城镇范围;

(2)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统计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 (3)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的范围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 乡村居住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范围为全国106个城市(同城镇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信息统计的城市范围)内乡村区域. 注: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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