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3-10-20
焦蓝天办〔2016〕4号 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清晰,监管措施严密,处罚违法有力,有诸多创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新期待,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对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部分条款确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事项,内容更加完善,任务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为深入贯彻实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现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任务汇总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地方政府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任务汇总表 2.有关部门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任务汇总表 2016年4月5日 附件1 地方政府落实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任务汇总表 序号 责任单位 工作任务 对应条款 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2.调整能源结构,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3. 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4.防治施工、运输、料堆、裸地等扬尘污染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5.确定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职责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6.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二 各级人民政府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2.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3.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4.做好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责令违法煤矿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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