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3-09-19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16〕18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12月6日出台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宁政发〔2010〕243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2016年8月11日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5〕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坚持以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执行 一岗双责 和 一票否决 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行业准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巡查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六)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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