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3-09-11
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食药监食罚〔2018〕SP-04号 当事人:开封市宋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生 住所(地址):开封市南太平街17号2018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开封市宋宫食品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成品库发现有壹件七味草果仁酥,内装6提,每提4盒,每盒228g,在包装盒侧面写有:"食品名称:七味草果仁酥,制造商宋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南太平街17号,保质期6个月,许可证编号:SC11841020400016,注册商标宋宫牌,未发现有生产日期和生产批次.

"经请示主管领导,对无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次的1箱七味草果仁酥进行扣押.并对该案件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于2018年02月12日生产10件七味草果仁酥,经检验合格后入库,其中9箱已打印生产日期,剩余1箱由于操作工人粗心大意,导致没有打印生产日期入库待销售. 该批果仁酥保质期6个月,有效期至2018年8月11日,没有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对当批次生产的食品已检验入库,没有销售;

该批次的七味草果仁酥每箱的成本价格约为180元/箱,销售价格252元/箱.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

(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食品经营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当事人提供的当批次检验报告单、投料生产记录表、产品合格入库单3份3页,以及现场在成品库检查拍照5张10份,证明上述批次1箱七味草果仁酥没有打印生产日期;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

(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汴食药监食罚告〔2018〕SP-0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00).没收无生产日期(批次)的七味草果仁酥1箱.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原银行开封支行营业部(账号:5001880300010,地址: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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