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3-08-29
主要污染物减排 工作简报 2007年第7期 (总第7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8月21日 总局出台《 十一五 主要 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为确保实现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近日总局制定并印发了《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污染减排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COD削减量核查(督查)是指对核查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的COD实际削减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内新增COD削减量主要包括: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

(二)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新增的COD削减量;

(三)取缔关停企业、生产线、设施新增的COD削减量;

(四)因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新增的COD削减量等.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增的COD削减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范围:

1、当年新建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年新增COD削减量;

3、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如新增管网、扩容、污水回用等)和提高治理效果而形成的新增COD削减量.

(二)核查(督查)内容:

1、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等.需要检查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情况,包括: (1)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并现场随机抽调、查阅10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污水处理厂内部日常测定的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查阅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拍摄主要设施照片等. (2)对实际处理水量和处理效果,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COD浓度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或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数据);

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污水处理厂日常生产中进出口水量和COD浓度监测的有效记录,以及生产用电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等辅助说明材料. (3)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等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无上述数据和文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不运行,不计COD削减量.

(三)核查计算方法:

1、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COD削减量.

2、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COD削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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