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3-08-22

7、供货范围 技术规格按3.1要求执行,供货数量以大庆石化公司招标中心公示为准.

8、包装运输要求 8.1产品外包装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应能防雨、防潮,保证产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会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产品标识不被破坏. 8.2产品外包装标识清晰,标识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商标、制造商厂址、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及批号、毛重、净重等(或按买方要求的包装形式供货). 8.3贮存于阴凉、低温干燥处.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1年.

9、检验和试验 9.1卖方货物运抵买方后,买方质检中心负责按照3.1条约定的项目进行入厂检验,并以此检验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9.2卖方产品考核验收时,由买方质检中心负责对使用效果进行实验室检验,并作为判定依据.

10、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 10.1卖方保证免费一年2次对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工艺运行情况对净水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10.2在买方使用该剂期间,卖方保证每年定期到买方现场进行无偿的售后服务,一年至少2次,对净水剂的使用情况进行技术交流和指导. 10.3在净水剂出现问题时,卖方保证在接到通知2小时内提供电话技术支持,48小时内赶到买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11、卖方保证 11.1卖方保证针对本技术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并按买方招标办要求时间及时提供. 11.2 卖方保证所提供净水剂满足3.1条款规定的指标要求. 11.3卖方保证使用其净水剂后能够满足3.2条款规定的性能保证要求. 11.4卖方保证针对第4条款要求的资料,应清晰明了、具有有效指导性及可操作性. 11.5卖方保证严格按照第

7、8条款的要求进行供货,外包装标志内容齐全. 11.6卖方保证按照第10条款约定的内容进行技术服务,出现问题及时到达现场,提出解决意见. 11.7净水剂不属于危险品.

12、考核验收 12.1净水剂工艺使用条件达到技术保证条款规定要求后的4个月内进行试用标定,标定时间为7天.试用前对相关工艺参数制表记录,试用期间采集同样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试用效果按照协议3.2条款的性能保证指标进行考核.试用结束后由买方编制试用总结作为净水剂性能考核和付款的依据. 12.2如试用效果达到3.2条款规定要求,即为试用成功,卖方则具备纳入合格供应商资格.对于在买方本装置有成功使用业绩的净水剂产品,买方有权不再组织标定考核. 12.3如果净水剂试用效果达不到3.2条款规定要求时,则终止试用.如果为净水剂原因所致,买方有权停止使用,按13.3条处理.

13、违约责任 13.1如净水剂满足不了规定质量指标,买方有权退货. 13.2由于买方的使用不当、原料及生产操作条件达不到本招标技术要求的保证值,致使使用效果达不到保证值指标,所造成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13.3如因净水剂原因影响买方生产,或净水剂在考核期内达不到3.2条中约定的预期效果,则终止此剂的使用,已使用的净水剂不予付款,剩余的净水剂卖方自行处理,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13.4扣留总合同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性净水剂能指标达到本技术文件约定指标,买方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卖方,并将卖方纳入为合格的分承包方. 13.5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14、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卖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及在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买方既有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属买方所有,卖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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